职权编号 |
032104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38001 Y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2006年7月4日施行)
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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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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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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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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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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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应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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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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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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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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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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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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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公开:对作出查封或扣押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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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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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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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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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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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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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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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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