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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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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13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31 Y对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设立依据
1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令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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