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59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8142 Y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法规科、稽查大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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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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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执法人员上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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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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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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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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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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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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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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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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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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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将审理意见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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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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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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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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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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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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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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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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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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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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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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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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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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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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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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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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