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1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13 Y对伪造、变造、倒卖营业性门票或违规出售、印制营业性门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日颁布,2008年7月22日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依法享有涉外行政案件决定权限的公安机关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办案部门、市属各分局及其办案部门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