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1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08 Y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通过,2006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