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7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9 Y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受理地点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656号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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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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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样品接收人员应注意外观,附件,是否完整,委托方认真填写委托单,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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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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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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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样品登记,流转到检定科室,签字确认,检定科室按照规程进行检定做好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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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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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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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证书根据人员权限来编制、审核、签发。室主任对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定员在检定完毕后连同记录、证书/报告(包括副本)和流转单(在上面写清价格)一同送到业务接待室,时间不超过3天,加紧不超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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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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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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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仪器收发人员,认真检查各检定室送来的仪器、记录、证书和流转单,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员打印通知单通知委托方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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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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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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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委托方凭收发单第二联前来领取仪器和相应的的证书或报告,并交款办理手续,中心留存电子档和纸质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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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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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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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3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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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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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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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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