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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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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7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8009 Y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
实施机构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受理地点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656号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样品接收人员应注意外观,附件,是否完整,委托方认真填写委托单,双方签字确认。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样品登记,流转到检定科室,签字确认,检定科室按照规程进行检定做好原始记录。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证书根据人员权限来编制、审核、签发。室主任对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定员在检定完毕后连同记录、证书/报告(包括副本)和流转单(在上面写清价格)一同送到业务接待室,时间不超过3天,加紧不超过1天。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仪器收发人员,认真检查各检定室送来的仪器、记录、证书和流转单,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员打印通知单通知委托方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委托方凭收发单第二联前来领取仪器和相应的的证书或报告,并交款办理手续,中心留存电子档和纸质档记录。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383255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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