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13-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8005-02 Y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
主项名称 |
0138005 Y特种设备生产 (包括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
实施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2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会议签署,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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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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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5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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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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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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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0个工作日):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进行审查;需要现场评审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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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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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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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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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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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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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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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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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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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获证单位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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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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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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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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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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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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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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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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