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8004 Y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除外)许可 |
实施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4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2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会议签署,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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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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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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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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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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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0个工作日):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46号)、《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等进行审查;需要现场评审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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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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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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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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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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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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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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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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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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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获证单位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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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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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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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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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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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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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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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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