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11-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8003-08 Y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主项名称 |
0138003 Y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 |
实施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4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2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会议签署,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3 |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月16日公布,2013年6月1日施行)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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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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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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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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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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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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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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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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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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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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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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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3个工作日):考试机构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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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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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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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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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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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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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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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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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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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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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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