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121011-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8003-07 Y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主项名称 0138003 Y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
实施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注册登记后、将一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电梯检验有效期为1年)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会议签署,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15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审查 2.审查责任(20个工作日):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进行审查;需要现场评审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决定 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送达 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获证单位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50619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