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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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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1011-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8003-02 Y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主项名称 0138003 Y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考核
实施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14日会议签署,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规范性文件】《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9月16日公布,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以下压力容器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内的氧舱。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编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豫价市字(1992)88号)压力容器注册发证收费(15-30元/个) 15-30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审查 2.审查责任(1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决定 3.决定责任(13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信息录入,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工作日):填写缴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特种设备登记设备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50619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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