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8001 Y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实施机构 |
标准计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4年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标准计量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标准计量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
标准计量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
|
标准计量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63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