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29 Y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中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中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 |
实施机构 |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振中路中段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东段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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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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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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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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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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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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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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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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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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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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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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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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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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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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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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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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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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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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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7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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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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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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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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