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2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28 Y对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责令改正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管发现
|
1.监管发现: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核查
|
2.核查责任: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送达
|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1164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