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27 Y对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取缔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牌坊街南段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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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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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发现: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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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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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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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责任: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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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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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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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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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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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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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取缔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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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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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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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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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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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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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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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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