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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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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2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1025 Y对商标注册人违规改变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管发现 1.监管发现: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核查 2.核查责任: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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