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24 Y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令改正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第71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施行)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管发现
|
1.监管发现: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核查
|
2.核查责任: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送达
|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