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1421019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1019 Y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3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4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管发现 1.监管发现: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核查 2.核查责任: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