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1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19 Y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
4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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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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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发现: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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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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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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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责任: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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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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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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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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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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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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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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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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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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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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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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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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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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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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