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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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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1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1015 Y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备案
实施机构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0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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