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1015 Y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备案 |
实施机构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0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