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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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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21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11002 Y新乡市知名商标认定
实施机构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和平大道134号
设立依据
1 【政府规章】《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2009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的新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第一款 新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与保护工作。 第十条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年度内作出认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知名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同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事项材料报送市工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知名商标认定决定(不予知名商标认定的告知理由)。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知名商标认定决定书。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归档保管。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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