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1015 Y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法查处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9号,2009年5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