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继续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产地;
(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
(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发现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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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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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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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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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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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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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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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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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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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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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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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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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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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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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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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140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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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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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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