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高新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8日施行)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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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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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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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高新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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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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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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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高新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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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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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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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高新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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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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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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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高新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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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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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高新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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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140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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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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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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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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