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1006 Y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资料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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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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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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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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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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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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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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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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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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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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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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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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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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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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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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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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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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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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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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