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09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092 Y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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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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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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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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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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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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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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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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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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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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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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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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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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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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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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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公有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行使决定权;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享有涉外行政案件决定权限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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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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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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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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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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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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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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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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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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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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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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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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