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1004 Y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 1988年6月25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
2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1989年1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
(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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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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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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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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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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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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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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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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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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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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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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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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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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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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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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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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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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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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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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