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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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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1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1004 Y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 1988年6月25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2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1989年1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 (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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