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1001 Y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0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2 |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97号)
第二条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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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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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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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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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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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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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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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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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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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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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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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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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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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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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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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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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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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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