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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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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2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23 Y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予以取缔的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取缔。。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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