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1021 Y强制收购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金银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1983年6月15日实施)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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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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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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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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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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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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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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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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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将金银物品交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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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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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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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将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款项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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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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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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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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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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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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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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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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