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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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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2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21 Y强制收购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金银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1983年6月15日实施)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决定。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2.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3.执行责任:将金银物品交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将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款项上缴财政。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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