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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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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1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18 Y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5号,2009年9月21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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