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3210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15 Y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