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1012 Y查封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执行
|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事后监管
|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