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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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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11 Y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2.决定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罚没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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