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1011 Y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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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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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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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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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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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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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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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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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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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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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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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罚没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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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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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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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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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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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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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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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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