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321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09 Y发现被检查的经营者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迹象时,对该财物的封存、扣留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年7月30日修正,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查处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四)发现被检查的经营者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迹象时,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