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1009 Y发现被检查的经营者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迹象时,对该财物的封存、扣留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年7月30日修正,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查处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四)发现被检查的经营者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迹象时,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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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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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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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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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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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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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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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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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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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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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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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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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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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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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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