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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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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0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11008 Y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公布,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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