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11001 Y查封、扣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合同、票据等资料及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0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2 |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97号)
第二条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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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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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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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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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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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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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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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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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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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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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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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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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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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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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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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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