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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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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196-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1196-04 Y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11196 Y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或者有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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