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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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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148-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1148-05 Y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11148 Y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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