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138-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1138-01 Y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1138 Y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