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078-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1078-06 Y(6)对广告主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1078 Y对广告主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制机构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