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072-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1072-02 Y(2)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1072 Y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有禁止发布的广告情形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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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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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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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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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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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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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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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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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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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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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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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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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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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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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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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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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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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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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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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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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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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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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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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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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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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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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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