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04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041 Y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2 |
【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3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7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施行,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公有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行使决定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