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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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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16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1165 Y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10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施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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