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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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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12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1122 Y对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67号,2012年11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机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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