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01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019 Y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等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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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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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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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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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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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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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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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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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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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法制室、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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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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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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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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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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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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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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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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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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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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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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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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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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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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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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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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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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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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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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