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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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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0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1015 Y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 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 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 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 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 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机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43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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