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1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1002 Y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抽查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法制机构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331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