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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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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1001-1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1001-17 Y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许可
主项名称 0111001 Y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实施机构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0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第四十三条 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审查 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845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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