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1-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1001-11 Y合伙企业核准 |
主项名称 |
0111001 Y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
实施机构 |
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振中路中段 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0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营业执照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2 |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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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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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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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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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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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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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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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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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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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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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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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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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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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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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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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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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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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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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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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87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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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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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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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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