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1-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1001-06 Y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核准 |
主项名称 |
0111001 Y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
实施机构 |
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营业执照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号,国务院令第648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第三款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2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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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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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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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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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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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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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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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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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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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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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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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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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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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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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册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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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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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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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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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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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84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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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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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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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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